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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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20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温州勇磊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019年1月之间,取得温州勇磊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其中温州勇磊建材有限公司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857670,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029438、温州德育建材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141499、温州华力贸易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74320;发票号码:15223048、温州号克建材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95453769、台州市意幸商贸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74320;发票号码:17132400、温州其佑商贸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15644747、丽水市安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70779019,以上合计金额33582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入账并结转2018年度成本174896.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7489.60元。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于少缴税款17489.6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8744.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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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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