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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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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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8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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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2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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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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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3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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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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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4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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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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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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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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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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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6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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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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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4 |
7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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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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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2 |
8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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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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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2 |
9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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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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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1 |
10 |
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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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佑逸万畅(北京)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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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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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南商初字第20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被告- 胡天贺 孙振美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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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7-02-21 |
2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朱传玺 被告- 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海华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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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双城市人民法院 | G17 | 2016-10-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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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3民初10331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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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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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1号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保金8013.97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3405.94元(以8013.97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425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经办人:巫仕平、陈隽电话:020-8300591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781492020-09-2322:20:38:597(2020)粤0103民初10331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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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2 |
(2020)粤0103民初10326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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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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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26号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告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货款)35227.85元;2.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95012020-09-1717:43:08:654(2020)粤0103民初10326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贸易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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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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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28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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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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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28号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告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62989.15元;2.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95142020-09-1717:43:27:639(2020)粤0103民初10328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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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4 |
(2020)粤0103民初10327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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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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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27号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3641.46元;2.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98867.18元;3.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货款)滞纳金;4.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5.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损失16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95112020-09-1717:43:27:679(2020)粤0103民初10327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送达,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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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5 |
(2020)粤0103民初10329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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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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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29号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告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05428.81元;2.判令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七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95202020-09-1717:43:27:606(2020)粤0103民初10329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市,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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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6 |
(2020)粤0103民初10330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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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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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0号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30063.29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98067.72元(以130063.29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780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81172020-09-1617:43:51:102(2020)粤0103民初10330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环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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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7 |
(2020)粤0103民初10332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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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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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2号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42629.9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67749.22元(以142629.93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475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81192020-09-1617:44:01:899(2020)粤0103民初10332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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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8 |
(2020)粤0103民初10333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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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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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3号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40524.5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62533.42元(以140524.55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9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445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81222020-09-1617:44:18:805(2020)粤0103民初10333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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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9 |
(2020)粤0103民初10334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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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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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4号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27684.2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12485.59元(以27684.23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451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81252020-09-1617:44:26:60(2020)粤0103民初10334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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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5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千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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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3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中海千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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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335号佛山中海千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千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5%货款)18987.7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质保金)滞纳金17297.84元(以18987.75元为基数,按每日历天1‰标准,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处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为911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81302020-09-1617:44:31:433(2020)粤0103民初10335号原告广州市元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海千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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