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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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艳玲、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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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1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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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8 |
2 |
李海英、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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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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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5 |
3 |
张云晟、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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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云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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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4 |
蒋君杰、张小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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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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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5 |
傅侠、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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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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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6 |
曾嵘、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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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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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7 |
段玲、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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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1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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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8 |
苏建华、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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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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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9 |
徐扬、巩力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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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06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巩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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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10 |
曾石杰、曾石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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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4民终111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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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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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 被告- 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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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7-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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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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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5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 被告- 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潘文成 陈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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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截止至2021年3月6日止的贷款本金842509.71元、利息13506.27元、罚息7.5元、复利14.05元及以本金842509.7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7日起款项至实际清偿日至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一欠款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681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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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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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 被告- 陈伟 张青娣 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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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2月20日止的逾期本金44565.59元、逾期利息6915.38元、罚息3411.26元;并判令被告偿还未到期本金48854.6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2、第三被告对第一、第二被告的欠款在本金、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15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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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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