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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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跃挺与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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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谢跃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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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章丽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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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章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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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童笑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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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童笑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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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杨军峰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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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杨军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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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黄达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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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达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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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李玉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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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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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郑培生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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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郑培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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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陈某、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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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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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赵开田、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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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赵开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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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谢卫青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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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谢卫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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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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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章日陈 鲁丹丹 杨婉珍 孙达 应聃 马莲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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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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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周黎辉诉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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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8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黎辉 被告- 郑杰松 赵伟丽 孙达 应聃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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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830号之一郑杰松(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2****0417)、赵伟丽(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7924)、孙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8336)、应聃(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3****4123)、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原告周黎辉诉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共同归还原告周黎辉借款590000元,并支付以5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杰松、赵伟丽追偿。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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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
2 |
原告周黎辉诉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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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8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周黎辉 被告- 郑杰松 赵伟丽 孙达 应聃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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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830号郑杰松(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2****0417)、赵伟丽(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7924)、孙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8336)、应聃(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3****4123)、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原告周黎辉诉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周黎辉诉请:一、判令被告郑杰松、赵伟丽归还借款590000元,并按月利率0.5%支付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严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晓武、苏丁江共同组成。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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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3 |
原告徐洪与被告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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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344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洪 被告-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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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344号之一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洪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洪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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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4 |
原告徐洪与被告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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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34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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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344号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徐洪与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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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5 |
余劳仲案字[2017]00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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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仲案字[2017]00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洪 被告-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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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洪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余劳仲案字【2017】第0026号),现公告如下:你须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地址:余姚市舜水南路38-40号)签收受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下午13时45分对此案开庭审理(地址:余姚市舜水南路38-40号4楼2号仲裁庭),如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法做缺席裁决。特此公告!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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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1 |
6 |
余劳仲案字[2016]0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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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仲案字[2016]027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达军 被告-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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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黄达军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余劳仲案字〔2016〕第27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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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7 |
余劳仲案字[2016]03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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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仲案字[2016]030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鹏 被告-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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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鹏与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余劳仲案字〔2016〕第30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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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8 |
(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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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被告- 杨婉珍 孙达 应聃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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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婉珍、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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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
9 |
(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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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章日陈 鲁丹丹 杨婉珍 孙达 应聃 马莲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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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日陈、马莲芝、余姚市金兴奔雾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丽宝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章日陈、鲁丹丹、杨婉珍、孙达、应聃、马莲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将由审判长严波、代理审判员密锜淋、人民陪审员姜加良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4月9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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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10 |
(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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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被告- 杨婉珍 孙达 应聃 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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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婉珍、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杨婉珍、孙达、应聃、余姚市金兴喷雾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余商初字第20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2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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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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