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大甘人社罚字【2019】051号 | 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甘人社罚字[2019]051号(单位或个人)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延和(职务)经理(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用工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金街19号(案由)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2019年4月10日,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在查处刘斌、武志光等49人2019年2月15日、姜宏超2019年3月1日、王晓华、李闯2019年3月4日投诉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案中,发现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例举)2019年3月4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在甘井子区山东路5号根据企业信息查询向你单位发出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大甘人社询字[1904022039]号(由你单位办公室人员陈义签收),要求你单位在询问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5号提供9项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陈伟秀于2019年5月15日8时44分左右电话提醒你单位办公室人员陈义,提醒单位提供资料接受询问。劳动保障监察员陈伟秀于2019年5月21日15时15分左右电话提醒你单位办公室人员陈义,提醒你单位按时提供资料接受询问。你单位办公室人员刘义2019年3月14日、6月26日来队填写的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明细显示,你单位提供了三项资料及说明一张,劳动保障监察员潘大伟、陈伟秀收集了上述相关证据依法审核。但到2019年7月1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51号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大甘人社改字[2019]051号送达(邮寄送达)时,你单位仍未仍未提供6项资料接受询问,至今对投诉人投诉的相关问题不作解释说明,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执法程序)本局于2019年7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51号(邮寄送达),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陈述意见期限为三日,逾期可视为放弃陈述意见权。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即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请听证期限为三日,逾期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如要求陈述意见和听证,请将陈述意见书和听证申请书送交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01室,并请索取回执)。但你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法律适用及行为定性)本局认为你单位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裁量权)鉴于本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大甘人社告字[2019]051号送达时,你单位仍有6项资料未提供,至今对投诉人投诉的相关问题不作解释说明,根据《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7-3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A2102032018024284 | 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万股 | 无效 | 2018-11-02 |
2 | A2102132018048333 |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万股 | 无效 | 2018-07-27 |
3 | A2102132018038857 | 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3500.0万股 | 无效 | 2018-06-1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