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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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刘春侠、陆海军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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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执142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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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30 |
2 |
上诉人单万春、朱蕾与被上诉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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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49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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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30 |
3 |
安吉四象、赵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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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执23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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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1 |
4 |
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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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87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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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06 |
5 |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何天宇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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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1210号 | -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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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8 |
6 |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曹渊彬、葛友颢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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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1202号 | -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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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1 |
7 |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夏天、薛炜芹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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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1172号 | -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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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1 |
8 |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林剑霄、林文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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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58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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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7-30 |
9 |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与赵磊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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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执14234号 | - |
申请执行人-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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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01 |
10 |
涂德云等与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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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13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涂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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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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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李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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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9-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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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陈永庆、韩素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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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 民初1040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韩素芸 陈永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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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陈永庆、韩素芸: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408号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陈永庆、韩素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庆、韩素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131144.47元,以及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陈永庆、韩素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陈永庆、韩素芸名下坐落于本市朗香花园5幢605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8元由原告四象投资负担808元,被告陈永庆、韩素芸负担123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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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2 |
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顾灵明、陆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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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 民初1039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顾灵明 陆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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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顾灵明、陆平: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397号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顾灵明、陆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0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灵明、陆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160000元、利息62382.22元,以及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顾灵明、陆平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顾灵明、陆平名下坐落于本市名馨花园4幢302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2元由原告四象投资负担262元,被告顾灵明、陆平负担10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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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3 |
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安柱、廖务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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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75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林安柱 廖务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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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安柱、廖务云: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7584号原告安吉四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安柱、廖务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安柱、廖务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26995.83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11033.33元(以本金95万元为基数,以年化利率24%计算,自2018年9月21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化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公证费等其他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上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以上诉请金额暂合计为1446029.16元。5、判令原告在以上诉请范围内,对两被告以其名下坐落在苏州市吴中区长城街道越湖滨河名邸2幢804室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超过本案所涉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原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月28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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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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