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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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荣默与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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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8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林荣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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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5 |
2 |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周鸿志、童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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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28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梅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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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09 |
3 |
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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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铁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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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5-27 |
4 |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周鸿志、童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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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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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20-11-05 |
5 |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创康惠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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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4576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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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05 |
6 |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灿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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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4567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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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3-05 |
7 |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灿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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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8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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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20-0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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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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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285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黄梅春 被上诉人-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周鸿志 童虎 当事人- 石狮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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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梅春与被上诉人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鸿志、童虎、原审第三人石狮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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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2 |
[上诉状副本]童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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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黄梅春 周鸿志 童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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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童虎(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567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春、周鸿志、童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黄梅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710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被告黄梅春上诉请求如下:一、依法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8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陈清真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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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周鸿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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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石狮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鸿志 童虎 黄梅春 石狮高新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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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周鸿志(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5672):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鸿志、童虎、黄梅春、第三人石狮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71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将址于福建省石狮市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C#宿舍1层的房产腾空并返还给原告;2.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17个月又17天)的租金人民币155132.21元,及逾期交租的违约金(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06019.52元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付逾期违约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6504.88元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付逾期违约金,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的租金22607.81元自2019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付逾期违约金);3.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产之日止按每日580.92元(即原日租金的双倍)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解约违约金110874.5元(按合同租金总额的10%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九日联系人:庄英材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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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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