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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鹏置业

    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写字楼1栋1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75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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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75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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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559号林学春、杨娅澜、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陈家杏与被告林学春、杨娅澜、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3755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4日暂计至2021年6月8日利息1,890,706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20年8月19日前已还部分年利率按36%计算,未还部分年利率按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因其未按时偿还借款所导致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55628.2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三项金额合计人民币9246334.2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法院联系人:胡文悦电话:0755-2198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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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2

    (2021)粤0305民初34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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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4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嘉兴恩博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李泽林 杨娅澜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益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林学春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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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406号各方当事人:本院受理嘉兴恩博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学春、杨娅澜、李泽林、深圳市金益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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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3

    (2021)粤0304财保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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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保669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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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保669号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新丰、李泽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茜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永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学春、李泽林、李柏津、陈新丰、蔡林旭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4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304执保669号【(2021)粤0304财保78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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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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