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424执3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9 |
2 |
通海县针织综合制品厂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云0424民初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通海县针织综合制品厂
...
展开
|
华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19 |
3 |
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其他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1财保276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
...
展开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2 |
4 |
云南蓝辰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4执2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蓝辰商贸有限公司
...
展开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02 |
5 |
云南豫诺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4执20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豫诺商贸有限公司
...
展开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02 |
6 |
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1民初9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2-30 |
7 |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贵州嘉能煤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4民终55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2-23 |
8 |
华宁宁州昆鹏砂场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424执45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宁宁州昆鹏砂场 收起
...
展开
|
华宁县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09-27 |
9 |
云南豫诺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4民初4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豫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9-16 | 2020-01-02 |
10 |
云南蓝辰商贸有限公司与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4民初44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蓝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云0424执355号 | 华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1民初9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490号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0702元及以本金1107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0元及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1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2-18 |
2 |
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诉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送达诉状副本及开... 收起
...
展开
|
(2019)云0111民初9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490号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诉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0702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为10793.4元〕;三、本案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三项共计:128495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公告方式:信息网络媒体上刊登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03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