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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右道路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延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2民终128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1-07
    2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延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2民终128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1-04
    3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115民初786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08-15 2018-12-04
    4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京0115民初786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8-08-15 2018-12-01
    5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闽0505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3-30 2018-06-21
    6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 展开
    (2016)京0115民初148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瑞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7-05-16 2018-09-02
    7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延炜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闽0505民初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2-28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18)闽0505民初236号原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被告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44724元及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515元;3、被告扬州典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告单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郑平珍电话0595-68111511 收起

    ... 展开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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