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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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钢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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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民初1520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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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1 |
2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钢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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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02民初1722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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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01 |
3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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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3235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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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4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万彩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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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960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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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23 |
5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大音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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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33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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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1-25 |
6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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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338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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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5-30 | 2020-07-03 |
7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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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074号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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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12-15 |
8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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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0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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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20 |
9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炬力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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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0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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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20 |
10 |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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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执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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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5-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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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2民初5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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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56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合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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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合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5562号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发布费用人民币902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028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2846.06元。上述两项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75646.0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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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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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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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48800元;二、被告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以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638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488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广告发布费人民币148800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353.38元;四、被告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元;五、驳回原告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4元,保全费人民币1433元,由被告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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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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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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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云南双旭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1624号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148800元、违约金27447元(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3月5日)、诉讼保全费800元、律师费5353.38元,以上合计182400.38元;2.判令被告以未付款148800元为基数,按照《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的千分之一/天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10日违约金为281.2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司法行政中心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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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4 |
(2017)云0102民初字第6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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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字第676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藏乐道互通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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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字第6764号西藏乐道互通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字第6764号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字第6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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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5 |
(2017)云0102民初6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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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6764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藏乐道互通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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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6764号西藏乐道互通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6764号原告云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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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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