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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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一稽罚[2019]424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从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色坯商钱某处采购涤纶布,取得对方提供的天津美虹津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开具日期:2014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1200143130,发票号码01500791、01500792,金额170978.63元,税额29066.37元,价税合计200045元,2015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9066.37元,月底已结转生产成本170978.63元。2019年1月,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已抵扣税额29066.37元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滞纳金未加收)。2019年8月,经公司自查,纳税调整增加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223350.49元(含上述发票已列支的成本170978.63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29684.62元,应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57421.16元,已缴54175.06元,2019年8月15日补缴3246.10元,并加收滞纳金1895.7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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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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