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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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锦华与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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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7民初3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林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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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01 |
2 |
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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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财保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入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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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28 |
3 |
王雪萍、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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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263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雪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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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2 |
4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松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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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执119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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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25 |
5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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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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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1-07-02 |
6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工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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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39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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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1-01-03 |
7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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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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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12-15 |
8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雪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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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40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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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6-29 |
9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塔防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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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2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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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5-19 |
10 |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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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3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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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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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10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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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10号 | - |
原告- 邓志斌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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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10号之一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志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3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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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邢花与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罗翔、黄耀辉、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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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邢花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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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904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邢花与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罗翔、黄耀辉、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邢花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904号民事上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请求判决不得追加邢花作为(2019)粤01执638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需就该案承担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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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3 |
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邢花、罗翔、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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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黄耀辉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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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9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邢花、罗翔、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耀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黄耀辉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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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4 |
原告邢花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罗翔、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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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邢花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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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4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邢花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罗翔、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原告邢花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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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5 |
原告罗翔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邢花、黄耀辉、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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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罗翔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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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3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罗翔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邢花、黄耀辉、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罗翔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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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6 |
(2020)粤0305执102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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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026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王雪萍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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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0263号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雪萍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02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97.29元,前述款项划付378.78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31918.51元,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5执102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755-86608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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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7 |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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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41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在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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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417号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樊瀛、麻红远、凌华胜: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深仲调字第2605号《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以王兴旺、樊瀛、李金流、麻红远、凌华胜作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蓝博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王兴旺、樊瀛、李金流、麻红远、凌华胜追加为(2019)粤01执6385号案被执行人,依法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樊瀛、麻红远、李金流为(2019)粤01执6385号案被执行人;二、樊瀛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9)粤01执6385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麻红远、李金流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对(2019)粤01执6385号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追加王兴旺、凌华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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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8 |
原告邢花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罗翔、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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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邢花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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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904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邢花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罗翔、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12时在本院第61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11月4日9时-12时在本院第5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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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9 |
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翔、邢花、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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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黄耀辉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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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9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黄耀辉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罗翔、邢花、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12时在本院第61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11月4日9时-12时在本院第5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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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10 |
原告罗翔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邢花、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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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罗翔 当事人- 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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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783号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林梅、凌代城:原告罗翔诉被告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欧图米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黄耀辉、邢花、林梅、凌代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12时在本院第61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11月4日9时-12时在本院第5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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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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