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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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勇、金大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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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7民终65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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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2 |
2 |
毛财峰、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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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财保6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毛财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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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4 |
3 |
杨寿男、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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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执1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寿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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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2 |
4 |
段计忠、李庭昌、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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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财保3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李庭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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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04 |
5 |
王松生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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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2826执保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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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2-26 |
6 |
容怀中、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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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民终243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容怀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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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6 |
7 |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祥与刘兴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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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执异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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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17 |
8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与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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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26执76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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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30 |
9 |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滕文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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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26执恢2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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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30 |
10 |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水利工程站云阳县水利局出具证明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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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行初46号 | 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
原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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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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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369号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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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耿玉峰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文辉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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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69号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玉峰撤回对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533854782020-06-1117:34:13:0(2020)粤0112民初369号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工程,公告,建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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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2 |
(2020)粤0112民初369号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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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3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耿玉峰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肖文辉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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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369号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服务费人民币4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73205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利息为273205元);二、判令被告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另向你方送达(2020)粤0112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日9: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531529372020-02-2516:28:47:424(2020)粤0112民初369号原告耿玉峰诉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文辉、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建设,水电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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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3 |
(2018)渝0235民初3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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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1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朝华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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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159号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的刘兴:本院受理原告郑朝华与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5民初3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朝华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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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4 |
(2018)渝0235民初3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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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15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向以祥 被告-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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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156号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的刘兴:本院受理原告向以祥与被告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5民初3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以祥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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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
5 |
(2018)渝0235民初31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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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15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郑朝华 被告- 刘兴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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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159号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刘兴:本院受理郑朝华诉刘兴、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395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1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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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2018)渝0235民初3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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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15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向以祥 被告- 刘兴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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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156号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明冲村7组34号的刘兴:本院受理的原告向以祥诉被告刘兴、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兴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刘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7327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兴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审理。被告刘兴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二○一八年九月七日前。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二○一八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时在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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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7 |
(2017)渝02民终28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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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8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邓世祥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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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民终2816号刘兴: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世祥、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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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8 |
(2017)渝02民终28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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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28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陶洪发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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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民终2817号刘兴: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洪发、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民终2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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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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