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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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旭、邓小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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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213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邓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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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7-08 |
2 |
罗旭、邓小桃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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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0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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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1-08 |
3 |
罗旭、邓小桃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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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37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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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1-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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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罗旭、邓小桃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钟德红及第三人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王洪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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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60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罗旭 邓小桃 被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钟德红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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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旭、邓小桃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钟德红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王洪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民终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邓小桃、罗旭负担。二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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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2 |
原告罗旭、邓小桃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钟德红、王洪海、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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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37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邓小桃 罗旭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钟德红 王洪海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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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德红、王洪海、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旭、邓小桃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钟德红、王洪海、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赣01民初377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2018)赣01执378号之一冻结裁定书,(2019)赣0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冻结王洪海持有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0.146%股权;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宿舍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3日(院印)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晶晶收,电话0791-88162614。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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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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