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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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5号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85号当事人:临海市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1608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方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姜礼平案由:临海市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案2019年6月14日,临海市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超到本局杜桥中队要求对其正在建设中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东段南侧的金色学府房地产项目进行补办手续的相应处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位于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东段南侧的金色学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桩基工程建设,建成钻孔灌注桩514根,共计10295.80立方米。当事人进行上述建设所投入的工程造价根据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杭厦信台分估字(2019)第7054号)确定为共计12851105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东段南侧的金色学府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上进行房屋桩基工程建设,建成钻孔灌注桩514根,共计10295.80立方米。2、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进行建设的起止时间、建设规模、是否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桩基工程建设的事实。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各一份,桩基平面布置图九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房屋桩基工程建设的位置及工程项目的规划要求状况。4、房产估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房屋桩基工程的造价为人民币12851105元。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计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捌佰叁拾叁元整(¥963833)。2019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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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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