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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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汕环执罚〔2021〕137号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环执罚〔2021〕137号当事人:汕头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法人姓名:王念强法人身份证号码:340702********2510地址:汕头市濠江区达南路4号2021年4月13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4月21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你司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司将180余吨危废与生活杂物、一般固体废物、未鉴别危险类别的污泥贮存于12号厂房仓库和14号厂房仓库。12号厂房仓库和14号厂房仓库12号厂房仓库和14号厂房仓库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间标准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13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4月21日)》及现场拍摄视频照片等证实。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98号),你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于2021年5月26日对你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案召开听证会。根据该案《听证报告书》及听证笔录,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议依据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标准中第20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你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建营分行(户名: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账号:261008888)或邮政银行汕头分行(户名: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账号:44156020023923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濠江分局;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怡丰花园二楼;电话:87380339。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2021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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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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