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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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兴胜装潢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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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98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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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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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石狮市兴胜装潢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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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61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石狮市兴胜装潢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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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兴胜装潢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狮市兴胜装潢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1405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由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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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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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石狮市兴盛装潢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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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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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兴盛装潢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金海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职权追加石狮市兴盛装潢经营部为本案第三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法官助理:肖珊书记员:苏秋婷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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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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