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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珠区同创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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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商业街17号313(仅限办公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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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民初198号广州海珠区同创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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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1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海珠区同创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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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98号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街17号自编巴黎道3号101、102):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珠区同创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的租金共计38663.11元;3、判令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48369.6元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缴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0年11月2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1月5日为683.54元(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按日租金的两倍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的场地占用费15482.17元;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7、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6时15分在生态城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537822662021-02-0315:14:28:979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1)粤0105民初198号广州海珠区同创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广东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街17号自编巴黎道3号101、102):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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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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