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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源彩板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清水工业园1栋1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励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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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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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上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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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刘俊飞 被告-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金义谷执行分配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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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我院受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义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刘俊飞不服(2021)皖020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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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4
    2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上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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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刘俊飞 被告-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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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我院受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义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刘俊飞不服(2021)皖020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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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4
    3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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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刘俊飞 被告-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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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我院受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义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俊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8元,由原告刘俊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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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4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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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03民初5614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刘俊飞 被告- 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 金义谷执行分配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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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皖0203民初5614号金义谷:我院受理原告刘俊飞诉被告芜湖市广源彩板有限公司、第三人金义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俊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8元,由原告刘俊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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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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