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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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1123执173号 | 玉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2 | (2020)赣1121执578号 | 上饶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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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苏云辉、石婷、刘辉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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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民初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 苏云辉 石婷 刘辉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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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凯、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苏云辉、石婷、刘辉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承办法官:朱晖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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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2 |
原告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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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1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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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23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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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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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苏云辉、刘辉凯、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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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民初1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 苏云辉 刘辉凯 石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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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苏云辉、刘辉凯、石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苏云辉、刘辉凯、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11民初1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4日承办法官:朱晖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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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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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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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3民初1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分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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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源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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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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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告上饶市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辉凯、韦伟、苏云辉、石婷、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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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民初1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被告- 上饶市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刘辉凯 韦伟 苏云辉 石婷 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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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辉凯、韦伟、苏云辉、石婷、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告上饶市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辉凯、韦伟、苏云辉、石婷、德兴市和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饶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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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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