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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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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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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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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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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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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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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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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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执444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江福禄联系电话:0512-66603231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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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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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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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 被告-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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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115号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旅游费用1498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3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6679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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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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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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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 被告-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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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115号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石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福地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旅游费用14980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83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2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679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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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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