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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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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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91执保1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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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6 |
2 |
申请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官同祥,胡建珍,北京捷奥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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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91财保17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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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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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与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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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4262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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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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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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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35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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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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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与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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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民初488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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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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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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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522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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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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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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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522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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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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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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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39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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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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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安利德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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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39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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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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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广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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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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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2-17 | 2020-07-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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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6民初33450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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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伟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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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50号李伟、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120.51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为431.02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16120.51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120.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从2017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利息431.02元之日止,以利息431.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922020-03-0417:00:10: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50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李伟、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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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2 |
(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广记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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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伏广记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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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伏广记、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伏广记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伏广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946.68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25946.68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946.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342020-03-0416:51:25: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47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广记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伏广记、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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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3 |
(2019)粤0106民初33448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少刚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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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少刚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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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48号于少刚、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少刚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少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188.28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为592.59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23188.28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18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从2017年9月2日起计至还清利息592.59元之日止,以利息592.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422020-03-0416:51:47: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48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少刚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于少刚、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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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4 |
(2019)粤0106民初33445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娟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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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娟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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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45号王娟、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245.75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为542.95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21245.75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124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从2017年8月3日起计至还清利息542.95元之日止,以利息542.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532020-03-0416:52:15: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45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娟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王娟、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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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5 |
(2019)粤0106民初33449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进美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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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进美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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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49号孙进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进美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进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110.06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为2200.59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86110.06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611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从2017年8月3日起计至还清利息2200.59元之日止,以利息2200.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642020-03-0416:57:55: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49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进美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孙进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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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6 |
(2019)粤0106民初33446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礼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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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3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礼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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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3446号徐礼、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礼及第三人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240.52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8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27240.52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240.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726392020-03-0416:51:37: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3446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礼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徐礼、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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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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