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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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玉坤、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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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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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11 |
2 |
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王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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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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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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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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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王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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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坤、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被告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2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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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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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2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博众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王玉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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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22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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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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