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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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49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4日19时,被处罚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在江北区北岸琴森小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导致其保洁责任区内出现生活垃圾包乱堆放现象,共二处。被处罚人在我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送达了江北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3-00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导致其保洁责任区内出现生活垃圾包乱堆放现象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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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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