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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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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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广州市海珠区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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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嘉鸿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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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06民初1144号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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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14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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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144号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欠款合计人民币2261081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456136.16;滞纳金以226108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按每日2‰计付;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2686012020-04-0716:51:10:291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2020)粤0106民初1144号广州市博善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广东领先传媒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联系人:官伶俐、廖敏敏电话:830068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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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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