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滔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财保42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4 |
2 |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民终18356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3 |
3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房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执165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7 |
4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85执228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6 |
5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8 |
6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8 |
7 |
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591民初504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8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意福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3执95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9 |
安徽凯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深圳市前海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民终1034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10-15 |
10 |
芦嘉琦与唐山曹妃甸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冀0209民初159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芦嘉琦 收起
...
展开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前海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前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6 |
2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前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11-16 |
3 | (2017)粤0307民初9732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G45 | 2017-07-16 |
4 | (2017)粤0391民初96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肖洋 被告- 深圳市前海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7-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4民初265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503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503号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美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65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612236.3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查档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2月1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10-15 |
2 |
(2021)粤0304民初262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2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安馨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天时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安馨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6290号北京天时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安馨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时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安馨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62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佣金6048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肆仟捌佰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09时15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
展开
|
2021-09-06 |
3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执恢210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恢210号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98号裁决书、本院(2020)粤01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18319.7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358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96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查询电话:020-83211090、8321109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
展开
|
2021-07-27 |
4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9 |
5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9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9 |
6 |
(2021)粤0113民初1819号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3民初18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言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介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819号广州市言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粤0113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63376.81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以363376.8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标准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等费用。(2021)粤0113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言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376.81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16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539168762021-05-0817:58:14:20(2021)粤0113民初1819号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初,有限公司,原告1153528 收起
...
展开
|
2021-05-08 |
7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执异87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874号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218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如实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将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为(2020)粤01执218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应分别在510万元、49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01执2181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1-20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2291号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29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沪0106民初50009号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辉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部第七法庭(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1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29 |
10 |
(2020)粤1972民初11162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11162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一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民初11162号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一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74367.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436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3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12-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