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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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吴公(埭)行罚决字[2019]52970号 | 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埭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景洪宝负责经营的浙江富源金属罐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将招用的浙江省临海市籍员工陈x的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并未告知陈x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19年12月5日被埭溪派出所民警查获。综上所述,浙江富源金属罐业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劳动者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富源金属罐业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行湖州市八里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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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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