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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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1988号 覃平 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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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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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诉人简平与被上诉人覃平、王雄、原审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德、张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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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简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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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周小勇申请执行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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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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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小勇与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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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周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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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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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702民初3851号原告周小勇诉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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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38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小勇 被告- 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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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3851号原告周小勇诉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小勇与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达州市双龙铁路物流园河道治理及附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二、限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周小勇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周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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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2 |
(2018)川1702民初3851号原告周小勇与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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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2民初385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小勇 被告- 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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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702民初3851号原告周小勇与被告四川中意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达州市双龙铁路物流园河道治理及附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合同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归还时止;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西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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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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