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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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世纪果园农产品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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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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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谭地斌,杨文龙与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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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谭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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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黄敏钦黄敏通等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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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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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黄敏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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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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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谭地斌杨文龙与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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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杨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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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刁泽会彭小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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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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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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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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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杨文龙谭地斌与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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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杨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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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与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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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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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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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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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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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文龙 谭地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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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1 |
2 | (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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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1 |
3 | (2018)渝0105民初22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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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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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民终2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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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终257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 被上诉人-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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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终2576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与被上诉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民终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73381.33元的债权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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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2 |
(2018)渝02民终2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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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民终257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谭地斌 杨文龙 被上诉人-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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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民终2575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文龙、谭地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民终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驳回被上诉人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73381.33元的债权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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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3 |
(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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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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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86218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万州区百安商业街牟斌冷冻食品店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撤销(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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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4 |
(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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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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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86218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被告谭地斌、杨文龙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撤销(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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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5 |
(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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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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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86218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13900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前述法律文书。原告万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立即停对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2.判决确认原告享有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73381.33元)的债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本案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承办人:民一庭冉孟云联系电话:876661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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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6 |
(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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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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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862183):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渝0101民初13901号案件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前述法律文书。原告万重庆重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立即停对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司法冻结。2.判决确认原告享有重庆市万州区吴记农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73381.33元)的债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本案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承办人:民一庭冉孟云联系电话:87666130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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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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