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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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328执恢4号 | 沾益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2 | (2018)云0325执290号 | 富源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6 | 详情 |
3 | (2018)云0302执667号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9 | 详情 |
4 | (2017)云0111执135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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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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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66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丁冬梅 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鲍卫荣 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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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利息2609297.44元(含复息490860.27元)及2021年1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为止的复息(按年利率9.135%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曲靖市富源县城金城路双井领御二层03号商铺[证号:云(2018)富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414号]、富源县城金城路双井领御二层04号商铺[证号:云(2018)富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415号]、富源县城金城路双井领御二层08号商铺[证号:云(2018)富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411号]、富源县城金城路双井领御二层09号商铺[证号:云(2018)富源县不动产权第0000413号]、富源县城金城路双井领御商铺[证号: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2482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4.判令被告曲靖市双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威市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鲍卫荣、丁冬梅对被告富源县双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金额暂计2614297.44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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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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