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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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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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278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 李永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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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李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本案由审判员韦彤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梁晓林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4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受损车辆保险赔款406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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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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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194号李永杰、冯智强、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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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1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余锡媚 被告- 李永杰 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 冯智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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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锡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永杰、冯智强、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组成人员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独任审理,程杰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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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3 |
(2022)粤20民终1606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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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民终160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美怡乐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智强 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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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民终1606号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冯智强: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美怡乐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5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510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25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59600元给中山市美怡乐运输有限公司;四、驳回中山市美怡乐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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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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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194号冯智强、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公告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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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1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余锡媚 被告- 冯智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李永杰 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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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余锡媚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永杰、冯智强、广州市顺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2021)粤2071民初25109号、(2021)粤2071民初29382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两案尚未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4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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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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