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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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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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7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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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16 |
2 |
支华与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何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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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78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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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8-28 |
3 |
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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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16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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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5-23 |
4 |
陈兰与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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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32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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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2-26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荣业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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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66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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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00:00:00 | 2019-02-03 |
6 |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杜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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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27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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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1-19 |
7 |
何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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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8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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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9-12-31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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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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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00:00:00 | 2018-08-21 |
9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万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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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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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00:00:00 | 2018-08-21 |
10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万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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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825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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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9-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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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浙杭商初字第1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康顺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杭机专用机床有限公司 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九龙宾馆有限公司 杭州万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凯信实业有限公司 何友富 邵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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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6-08-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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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6执2181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6 | 详情 |
2 | (2017)浙0102执996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5 | 详情 |
3 | (2017)浙0103执1115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7 | 详情 |
4 | (2016)浙0106执4824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08 | 详情 |
5 | (2016)浙0110执668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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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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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马韬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蔡宗庭 沈幸光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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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宗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8500000元;二、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288215.28元(暂算至2020年9月28日,此后以代偿款385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03元,由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宗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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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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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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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宗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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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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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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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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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4 |
(2016)浙0103民初2853号之一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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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2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杜正良 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 周园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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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2853号之一杜正良、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园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3民初285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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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
5 |
(2016)浙0103民初0285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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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 杜正良 周园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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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2853号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杜正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园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银行票据代偿款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293000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2、被告杜正良、周园兰对被告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请中不能清偿部分在三分之二范围内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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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6 |
(2015)杭下商初字第16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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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6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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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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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2 |
7 |
(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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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富阳千之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东升 钟淑华 张冬航 黄小红 何友富 邵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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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张冬航、邵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富阳千之行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升、钟淑华、张冬航、黄小红、何友富、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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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
8 |
(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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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叶南军 汪桂娣 叶金华 张静 张冬航 黄小红 何友富 邵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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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张冬航、邵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张冬航、黄小红、何友富、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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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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