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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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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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 被告-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辉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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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诉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支付工程款102245.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224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4.54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负担319.62元,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负担2344.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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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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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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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 被告- 罗辉弟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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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诉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03695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银行同期利率3倍计算支付2019年1月3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3532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车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琼绮、陈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培华担任记录,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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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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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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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 被告- 罗辉弟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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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诉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03695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银行同期利率3倍计算支付2019年1月3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3532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车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琼绮、陈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雨婕担任记录,于2021年2月23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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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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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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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09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 被告- 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辉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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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丰生装饰工程部诉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辉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103695元;2.判令被告按中国银行同期利率3倍计算支付2019年1月30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13532元;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车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琼绮、陈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雨婕担任记录,于2020年月28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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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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