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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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鄂0802执526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2 | (2022)鄂0802执518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3 | (2022)鄂0802执517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4 | (2022)鄂0802执516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5 | (2022)鄂0802执515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6 | (2022)鄂0802执514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7 | (2022)鄂0802执509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8 | (2022)鄂0802执504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9 | (2022)鄂0802执503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10 | (2022)鄂0802执513号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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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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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剑伟 被告- 湖北金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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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齐剑伟、杨凯旋、叶佳瑜、黎晓慧、黄中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1574、1576号),申请人齐剑伟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44728.5元、拖欠的工资11621元、克扣的工资2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杨凯旋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36794.58元、拖欠的工资11255.17元、克扣的工资200元、加班工资11255.18元,申请人叶佳瑜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68568.05元、拖欠的工资20912.64元、克扣的工资120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黎晓慧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24737.21元、拖欠的工资8367元、加班工资1095.4元、克扣的工资2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黄中宝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47811.21元、克扣的工资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1年12月15日9时10分(齐剑伟)、12月15日10时10分(黄中宝)、12月15日14时10分(杨凯旋)、12月16日9时10分(黎晓慧)、12月16日14时10分(叶佳瑜)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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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2 |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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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齐剑伟 被告- 湖北金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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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齐剑伟、杨凯旋、叶佳瑜、黎晓慧、黄中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11571-1574、1576号),申请人齐剑伟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44728.5元、拖欠的工资11621元、克扣的工资2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杨凯旋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36794.58元、拖欠的工资11255.17元、克扣的工资200元、加班工资11255.18元,申请人叶佳瑜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68568.05元、拖欠的工资20912.64元、克扣的工资120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黎晓慧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24737.21元、拖欠的工资8367元、加班工资1095.4元、克扣的工资200元、补缴2021年7月社会保险,申请人黄中宝要求你单位支付赔偿金47811.21元、克扣的工资2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1年12月15日9时10分(齐剑伟)、12月15日10时10分(黄中宝)、12月15日14时10分(杨凯旋)、12月16日9时10分(黎晓慧)、12月16日14时10分(叶佳瑜)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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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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