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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翔云汽车

    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清远市新城广清大道98号世纪花城一、二号楼首层A123号(一址多照)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巫剑泉、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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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巫剑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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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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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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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巫剑泉与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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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巫剑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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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黎金发、黎金发与被告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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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黎金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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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13执17264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9-23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原告巫剑泉诉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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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巫剑泉 被告- 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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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巫剑泉诉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巫剑泉与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涉案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巫剑泉退还购车款199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990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巫剑泉退还购车款17798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7798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2018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月利率上浮0.5117%计至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四、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巫剑泉支付保险费损失360元;五、驳回原告巫剑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46元,由原告巫剑泉负担1983元,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535695062020-09-1720:49:38:557(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原告巫剑泉诉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有限公司,巫剑泉,汽车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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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2

    (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原告巫剑泉诉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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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巫剑泉 被告- 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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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巫剑泉诉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2、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19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购车款199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5870元);3、被告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购车款177988元并支付利息(以购车款177988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4195元);4、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82635.8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530267062020-01-1315:49:43:560(2019)粤0113民初14863号原告巫剑泉诉被告广州市杉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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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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