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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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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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邱燕翔 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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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4750号邱燕翔、广州市味研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比富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0元、利息人民币12,050,000元(利息按贷款合同及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约定,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从2011年4月29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及以1950万元为基数,以年息12%为标准暂计至2019年4月1日,之后继续以此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共计人民币31,550,000元;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包含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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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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