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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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4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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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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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427号王淑杰、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贵丰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杰、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贵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127.69元及资金占用费11371元;二、被告王淑杰对被告深圳市汇盈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贵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两被告负担2172元,原告负担91元。原告已预交的21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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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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