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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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杰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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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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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30 |
2 |
青海德令哈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杰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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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民初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青海德令哈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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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30 |
3 |
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青海柴达木杰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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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民初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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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30 |
4 |
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咏鹅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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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民辖终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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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8-04 |
5 |
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桂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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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民初3867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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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5-10 |
6 |
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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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执保22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恒胜机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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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3 |
7 |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上海载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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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执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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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1-01-04 |
8 |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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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民辖终1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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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1-16 |
9 |
安徽康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昶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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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28执保4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徽康瑞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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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1-02-07 |
10 |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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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终153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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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1-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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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2执282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2 | (2020)沪0112执751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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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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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3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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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上诉人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如下:一、请求撤销(2020)赣01民初130号第二项判决或将(2020)赣01民初130号案件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联系人:欧阳晓明时君晔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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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2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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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3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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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710万元及逾期罚息(以37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97元,由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你方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3日联系人:欧阳晓明、时君晔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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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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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3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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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710万元及罚息。2、判令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联系人:欧阳晓明时君晔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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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4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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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2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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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各方公告送达(2018)赣01民初225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475.9元,减半收取计81737.95元,由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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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5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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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2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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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申请,本院已做出裁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赣0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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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6 |
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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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22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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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赟和实业有限公司:受理原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8)赣01民初225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一天)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联系人:罗锦戎李阳联系电话:0791-88162631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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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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