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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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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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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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赵雪云、邹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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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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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汇东宏业密封胶厂、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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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汇东宏业密封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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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与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雪云、邹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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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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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北聚鸿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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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聚鸿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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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北聚鸿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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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聚鸿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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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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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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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武汉福星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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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武汉福星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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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植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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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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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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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执819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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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民终148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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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48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 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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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4812号邹连英:本院受理的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赵雪云、邹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终1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7220.1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上诉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仓储管理费101522.4元;五、原审被告赵雪云、邹连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上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19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194.38元,由上诉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4330元,上诉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86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4.31元,由上诉人武汉耀雪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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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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