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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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健雄、蔡碧芹、洪长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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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31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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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28 |
2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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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7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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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3-10 |
3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清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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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444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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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03-13 |
4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钢响、丁霞、王婉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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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26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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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20-03-11 |
5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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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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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9-19 |
6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长沙、曾倩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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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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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9-18 |
7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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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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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09-18 |
8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水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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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4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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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3-05 |
9 |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天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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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2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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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1-09 |
10 |
石狮市信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良捷、泉德盛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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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32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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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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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4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洪长堤 洪健雄 蔡碧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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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73 | 2019-03-05 |
2 | (2018)闽0581民初43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洪长堤 洪健雄 蔡碧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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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42 | 2018-09-22 |
3 | (2017)闽0581民初17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光耀 石狮市隆强商贸有限公司 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连升 田启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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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8-05-17 |
4 | (2017)闽05民初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五福贸易有限公司 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田启明 陈连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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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8-01-11 |
5 | (2017)闽0581民初17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隆强商贸有限公司 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田启明 陈连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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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70 | 2018-01-04 |
6 | (2016)闽0581民初2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钢响 丁霞 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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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22 |
7 | (2016)闽0581民初22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洪长堤 洪健雄 蔡碧芹 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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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14 |
8 | (2016)闽0581民初2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钢响 丁霞 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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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29 |
9 | (2017)闽05民初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五福贸易有限公司 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田启明 陈连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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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8-08 |
10 | (2017)闽0581民初17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隆强商贸有限公司 卢光耀 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田启明 陈连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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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7-07-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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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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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14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洪敏敏 施国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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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敏敏(身份证号3590021966****2724)、施国显(身份证号3505221963****505X)、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洪敏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为66350元、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22日应付利息为2548000元);(二)被告洪敏敏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施国显对被告洪敏敏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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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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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长沙、曾倩兰、林绍东、林前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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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长沙 曾倩兰 林绍东 林前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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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长沙(身份证号码:3505811987****2737)、曾倩兰(身份证号码:3505821987****0522)、林绍东(身份证号码:3590021960****2512)、林前同(身份证号码:3590021970****251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沙、曾倩兰、林绍东、林前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林长沙、曾倩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0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至按月利率1.45%计算的利息约为80.04万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日利息约为472267元);2、被告林长沙、曾倩兰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3、被告林绍东、林前同对被告林长沙、曾倩兰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5月29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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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3 |
[裁判文书]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商晓东、商晓青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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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终396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谢亿平 被上诉人-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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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民终3969号福建石林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风生水厨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商晓东、商晓青、福建光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谢亿平与被上诉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8)闽05民终396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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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4 |
[上诉状副本]丁霞、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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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钢响 丁霞 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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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丁霞(身份证号3424221978****1461)、王婉茹(身份证号3590021977****122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钢响、丁霞、王婉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钢响对(2016)闽058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的民事上诉状:1.请求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蒋正伟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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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5 |
[裁判文书]洪长堤、洪健雄、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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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洪长堤 洪健雄 蔡碧芹 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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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洪长堤、洪健雄、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长堤、洪健雄、蔡碧芹、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长堤、洪健雄、蔡碧芹、福建龙菲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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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4 |
6 |
[裁判文书]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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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48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蔡天亮 被上诉人-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郑丽娜 蔡良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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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4824号蔡良标:本院受理上诉人蔡天亮与被上诉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丽娜、蔡良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4824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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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7 |
[裁判文书]王钢响、丁霞、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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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钢响 丁霞 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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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钢响(身份证号3590021975****1076)、丁霞(身份证号3424221978****1461)、王婉茹(身份证号3590021977****122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钢响、丁霞、王婉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钢响、丁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王婉茹对王钢响、丁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婉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钢响、丁霞追偿;三、驳回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38元,由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王钢响、丁霞、王婉茹共同负担235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蒋正伟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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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钢响、丁霞、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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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2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钢响 丁霞 王婉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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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钢响(身份证号3590021975****1076)、丁霞(身份证号3424221978****1461)、王婉茹(身份证号3590021977****1223):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钢响、丁霞、王婉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钢响、丁霞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9日应付利息为30.48万元);2.被告王钢响、丁霞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每日按照借款本金180万元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王婉茹对被告王钢响、丁霞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承办法官:蒋正伟书记员:陈玲玲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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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
9 |
[裁判文书]吴煌群、施晓蓉、林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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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煌群 施晓蓉 林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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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煌群(身份证号:3590021968****2533)施晓蓉(身份证号:3590021972****0024)林承民(身份证号:3505821969****405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煌群、施晓蓉、林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煌群、施晓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林承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承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煌群、施晓蓉追偿。三、驳回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煌群、施晓蓉、林承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蔡燕瑜书记员:杨慧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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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煌群、施晓蓉、柳振瑞、林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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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55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煌群 施晓蓉 柳振瑞 林承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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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煌群(身份证号3590021968****2533)施晓蓉(身份证号3590021972****0024)柳振瑞(身份证号3603021968****2030)林承民(身份证号3505821969****4051):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煌群、施晓蓉、柳振瑞、林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55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吴煌群、施晓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自未付息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的利息暂计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应付利息为2万元);2、被告吴煌群、施晓蓉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本息之日止,每月按照借款本金100万元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柳振瑞、林承民对被告吴煌群、施晓蓉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3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承办法官:蔡燕瑜书记员:李娜丽联系电话:0595-88617582,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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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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