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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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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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80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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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1 |
2 |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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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654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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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2-30 |
3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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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6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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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09-28 |
4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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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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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10-29 |
5 |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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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74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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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3-08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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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执复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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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1 | 2019-05-06 |
7 |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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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1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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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6-10 | 2017-12-15 |
8 |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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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终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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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26 | 2017-11-24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和达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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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149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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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2-22 | 2017-09-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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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执654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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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执异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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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5号 | - |
当事人-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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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5号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9)粤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书。该裁定书裁定:一、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P1、D1P2号房产附带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轩租字第201101号的《租赁合同》进行拍卖,附带的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二、驳回异议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书申请:1.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粤06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粤06执803号通知书,并驳回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P1、D1P2号房产附带租约拍卖申请,将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P1、D1P2号房产的租赁权涤除后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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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3 |
2 |
(2019)粤06民初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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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吴嘉镕 戴海虹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吴燕平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以 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汪日亮 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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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10万元及利息(以69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嘉镕、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五、被告孔祥峰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六、被告吴燕平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八、被告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九、被告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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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3 |
(2019)粤06民初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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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戴海虹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吴燕平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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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通知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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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4 |
(2019)粤06民初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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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戴海虹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吴燕平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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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初34号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担保款人民币69100000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人民币6281818.1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十二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卢海、审判员霍娟、审判员刘全志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官助理由史伟担任,书记员由李筱欣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6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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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5 |
(2018)粤06执异1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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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异1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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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异117号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2018)粤06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法律文书。上述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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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6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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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冯英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吴燕平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汪日亮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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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号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于二○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之一民事裁定。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尚欠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见下表)贷款合同编号计算方法(2014)禅银贷字第146157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158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323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324号以9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325号以6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30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576号以8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577号以2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逾期贷款本金9855387.41元及逾期贷款利息(以4958290.89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以4897096.52为本金从2015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四、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证额8400万元范围内,被告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在最高保证额72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P1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83254)、D1P2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83251)房地产,在43429600元范围内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岐城大厦A座(商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488708号、佛府南国用(2011)第07012129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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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7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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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吴福恒 戴海虹 孔祥峰 吴燕平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汪日亮 冯英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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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4号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于二○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之一民事裁定。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尚欠流动资金贷款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见下表)贷款合同编号计算方法(2014)禅银贷字第146157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158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323号以10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起按年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4)禅银贷字第146324号以900万元为计算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按年利率8.1%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起按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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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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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吴燕平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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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1号孔祥峰、吴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被告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八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民事上诉状。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维持(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六项;2、依法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3、依法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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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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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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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吴燕平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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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孔祥峰、吴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7741169.50元;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69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378850元及相应罚息(以537885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80025元及相应罚息(以5080025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五、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28号地下一层D1P1号(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83254号)、D1P2号(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8325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675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6754.34元,由被告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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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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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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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 冯英 孔祥峰 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吴福恒 吴燕平 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 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戴海虹 汪日亮 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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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冯英、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以及(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l000万元及利息476892.47元(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l000万元及利息486000.00元(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439425.00元(暂计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l000万元及利息490500.00元(暂计至2015年8月26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l000万元及利息492750.00元(暂计至2015年8月27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请求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299700.00元(暂计至2015年8月30日),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七、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855387.41元及罚息1000076.98元(暂计至2015年9月7日),之后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判令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九、判令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各自的保证限额内对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判令原告就本案债权对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地产以及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判令十七名被告担负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佛山市汇利融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吴福恒、戴海虹、孔祥峰、吴燕平、佛山市信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邦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轩逸贸易有限公司、中南恒展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68560731.86元的财产或冻结其价值相当于68560731.86元的银行存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楠、代理审判员李秀红组成合议庭,王续媚担任书记员。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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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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