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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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绿科旅文房车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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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83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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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2-23 |
| 2 |
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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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9638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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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29 |
| 3 |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与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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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887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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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01 |
| 4 |
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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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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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3-23 |
| 5 |
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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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40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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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1-07 |
| 6 |
沙叶红、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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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785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沙叶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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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4-29 |
| 7 |
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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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7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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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1-06 |
| 8 |
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杨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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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76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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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01-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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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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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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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 2 |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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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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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5823号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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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 3 |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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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71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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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718号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海曙区帮帮控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绿科上水房车露营度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杀虫服务费11666.67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终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巡回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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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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