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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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可乐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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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36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潘可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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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3 |
2 |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与冷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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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1703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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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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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蕊婧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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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2172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叶蕊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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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7-10 |
4 |
贺恩芳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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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72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贺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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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20-01-21 |
5 |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雨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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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78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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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30 |
6 |
贺恩芳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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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民初1206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贺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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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20-03-06 |
7 |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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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申111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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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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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雨浓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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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财保88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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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1-27 | 2019-03-20 |
9 |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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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民终5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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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3-15 |
10 |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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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35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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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9-03-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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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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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5 |
2 | (2018)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080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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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2 |
3 | (2018)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0800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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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8 |
4 | (2018)渝05民辖终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公 告 (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 王雨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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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5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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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5 |
6 | (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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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7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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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8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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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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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5民终61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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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5民终6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王雨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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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5民终6193号王雨浓: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王雨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遂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5民终6193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陈国全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联系电话:(023)63905205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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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2 |
(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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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王雨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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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王雨浓:本院受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王雨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19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雨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3549185.12元、利息47765.27元,罚息191.18元、复利564.15元,合计3597705.72;二、被告王雨浓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549185.12元为基数按在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7.75%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未偿还的利息47765.27元为基数按在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7.75%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利随本清;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家兴路8号18幢18-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王雨浓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王雨浓提供抵押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家兴路8号18幢18-2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前述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雨浓的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82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40582元,由被告王雨浓负担,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对此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31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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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3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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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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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张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吉昌、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吉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截的借款本金1872918.33元及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71020.22元、罚息218041.85元以及复利1003.99元;二、被告李吉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偿还贷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872918.3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71020.22元为基数,均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三、原告对被告李吉昌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文峰路1号30栋1号房屋【渝(2018)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08002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被告李吉昌、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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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4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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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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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张丹: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吉昌、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吉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2918.33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71020.22元、罚息218041.85元、复利1003.99元,以上合计2162984.39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吉昌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1872918.33元为基数,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71020.22元为基数,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丹对被告李吉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吉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李吉昌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文峰路1号30栋1号房屋处置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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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5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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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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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张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吉昌、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6565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请求贵院驳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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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6 |
(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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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李吉昌 张丹 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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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李吉昌、张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吉昌、张丹、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5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重庆德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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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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