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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格天峰

    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1-708(天津金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3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斌与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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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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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9-06
    2

    谢仕梅、深圳风投侠投资企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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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757-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上海骁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梁小薇
    深圳风投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源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谢仕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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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9 2018-1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伟霞,王子文,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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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张斌 当事人- 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金晓雨 温俐桃 孙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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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伟霞、王子文、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斌诉你们与孙鹏、温俐桃、金晓雨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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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文,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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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 公司解散纠纷

    原告- 张斌 当事人- 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孙鹏 于伟霞 王子文 温俐桃 金晓雨 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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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4民初21935号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子文、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斌诉被告上海亚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鹏、于伟霞、王子文、温俐桃、金晓雨、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天,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并定于2021年3月25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逾期则依法判决。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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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3

    (2018)粤03执757号结案文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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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75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源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梁小薇 谢仕梅 深圳风投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骁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股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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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757号之一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仕梅、深圳风投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真格天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顺为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源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小薇、上海骁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0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执75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0096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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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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