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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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定科、巫深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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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孙定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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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沈权威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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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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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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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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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杨清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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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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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忠文、林天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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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司忠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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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刘杰、官振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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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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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曾桂香、谭小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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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曾桂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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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周蔚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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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蔚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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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学明、郭谷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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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林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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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李胜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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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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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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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458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蓝人先 中山市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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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15 | 2019-12-05 |
2 | (2019)粤1702民初34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钟小敏 被告- 江国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张拥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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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9-09-08 |
3 | (2019)粤1702民初34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钟小敏 被告- 江国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张拥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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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9-05 |
4 | -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蓝人先 中山市广圣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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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9-08-15 |
5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沅辉 陈淑娟 曾乙英 被告- 肖文平 王银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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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2-28 |
6 | (2018)粤0229民初8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高华英 曾桓 被告- 苏健锋 潘海明 苏烨辉 李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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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9-01-31 |
7 | (2018)粤0229民初87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曾祥铭 被告- 苏健锋 潘海明 苏烨辉 李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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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9-01-29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曹记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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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8-10-12 |
9 | (2017)粤0781民初23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蒋定现 刘仙菊 被告- 陈建勇 陈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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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G46 | 2018-09-30 |
10 | (2017)粤0606民初893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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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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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9587号唐为田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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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5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胡刚 被告- 杨昌学 周忠明 唐为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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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刚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杨昌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唐为田、周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独任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7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46869.71元,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或保险不能赔付的部分由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请金额:146869.7元二、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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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2022)粤2071民初73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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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733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邱玉苏 邱祖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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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邱祖森、邱玉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独任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4567.60元【计算方式:(5668-2000)*70%+2000=4567.6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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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3 |
(2022)粤2071民初4556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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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455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叶炳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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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叶炳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唐群独任审理,林晓晴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3370.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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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4 |
(2021)粤2071民初152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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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5219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温昌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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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温昌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5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温昌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9378.28元;二、被告温昌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3307.3元;三、被告温昌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2685.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474元,被告温昌根负担1140元(该款被告温昌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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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5 |
(2021)粤2071民初3058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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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0580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陈秋萍 徐宏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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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宏江、陈秋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宏江、陈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44613.93元;二、被告徐宏江、陈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101.24元;三、被告徐宏江、陈秋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715.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72元,被告徐宏江、陈秋萍负担992元(该款被告徐宏江、陈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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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6 |
邓庭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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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80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黎杏婷 被告- 邓庭继 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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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黎杏婷诉被告邓庭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50元给原告黎杏婷;二、驳回原告黎杏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3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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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
7 |
(2022)粤2071民初5837号广东省姚司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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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8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谢远谷 被告- 陈红军 黄荣华 广东省姚司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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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谢远谷诉被告陈红军、黄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省姚司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独任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8天x401.91元/天,合计3215.2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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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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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2民初248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朱金英 被告- 刘光理 李淑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胡宗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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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2488号 刘光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英与被告胡宗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刘光理、李淑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43764.06元(详见赔偿损失明细)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 二、判令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2)粤2072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光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01 承办法官:张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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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9 |
(2021)粤2071民初36912号邵树池、邵怀凯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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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91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万丕林 被告- 邵怀凯 邵树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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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万丕林诉被告邵树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邵怀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独任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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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10 |
(2021)粤2072民初18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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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730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被告- 王永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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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730号王永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永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873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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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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