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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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九江东成业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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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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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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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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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济雄诉被告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清峰股权质押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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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
原告-陈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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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清峰、武宁县千磁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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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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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清峰、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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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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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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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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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与九江东成业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九江世纪车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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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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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清峰、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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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清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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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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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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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陈济雄、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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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陈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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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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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与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建木、余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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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初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当事人-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 被告- 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肖建木 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 余建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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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建木: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与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建木、余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0,540,000元,利息1,850,164.14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1号),并以40,540,000元为基数按7.125%的年利率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0元。三、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柴桑支行对《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由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73,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7,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6,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5,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4,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3,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2,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91,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90,九房权证开字第1000169688)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肖建木、被告余建萍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肖建木、被告余建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江世纪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银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肖建木、被告余建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8537695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吴谦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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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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