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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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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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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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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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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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滕晓松、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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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滕晓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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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方新军、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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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方新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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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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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钟长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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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飞、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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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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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国贤、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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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国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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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朱珍珍、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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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朱珍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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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云霞、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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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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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欧阳芳明、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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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欧阳芳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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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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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执保139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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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1396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东 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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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张东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5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139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196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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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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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515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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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51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东 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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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120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三、被告张东对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91元,共计4173元(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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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3 |
(2021)粤2071民初6515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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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6515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 张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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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推广费120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三、被告张东对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91元,共计4173元(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小帮快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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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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