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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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宏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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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执3174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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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1-10 | 2020-04-16 |
2 |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风雨港伞厂、常铭君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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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执3173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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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1-02 |
3 |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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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365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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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11 |
4 |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风雨港伞厂、常铭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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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127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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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6-04 |
5 |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宏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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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127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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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23 |
6 |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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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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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4-09 | 2019-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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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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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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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0362.32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1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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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2 |
(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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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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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浩然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万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128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计150362.32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管辖权民事裁定书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盛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人民陪审员王汉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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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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