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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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环保监〔2019〕436号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
罚款拾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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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详情 |
2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239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94693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23社良沙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郭** 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该报告显示,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美肌极光润颜玻尿酸面膜”(包装规格:30ml*6片/盒、样品批号:20200403X11),所检项目第44项(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2月24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批次产品。因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03日委托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韩美肌极光润颜玻尿酸面膜”(包装规格:30ml*6片/盒、样品批号:20200403X11)共550盒,其中6盒产品留存在生产企业目前已无法找到,该产品委托生产费用为4元/盒,当事人共销售了544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销售额为3264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此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6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化监2020-11-0066),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5.当事人销售出库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1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264元;二、处罚款130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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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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